用戶同意書


聯鑫網科技社區寬頻網路用戶使用同意書

請用戶詳加閱讀保障自身權益

甲方: 社區網路使用者用戶 (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聯鑫網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總則 請用戶 詳閱以保障用戶權益

第一條 本規章 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聯鑫網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網際網路接取不含電子郵件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主要營業項目係網際網路接取不含電子郵件業務。

第三條 申請人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用戶特殊之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之。契約之有效期限及 終止條件,依前述之申請或契約內容定之。

第四條 凡經使用者帳戶所發生之費用,用戶有支付之義務。用戶可依申請契約內容享有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本公司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皆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第五條 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

第六條 用戶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致暫停使用者,其停止前之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七條 用戶不得因個人因素要求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之費用(依本公司合約辦理)。室外幹線屬本公司所有,用戶如停用時,本公司得以收回。

第八條 用戶於施工後應繳之費用,應在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三十日未繳者,本公司得撤回其戶外線路、並得向申請人請求償還各項欠費。

第九條 本公司因線路施工技術上需要加強或分配訊號時,申請人同意本公司無償使用電力,若涉及大樓公設用電問題時,申請人應自行與管委會報備。

第十條 本公司以服務中、低用量用戶為宗旨,本公司將管制P2P流量以免影響其他用戶上網品質,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 本公司使用網路位址轉換技術共享真實IP,用戶皆配發固定之私有IP位址,用戶應先考量自身之需求同意後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用戶不得利用本公司線路發送大量廣告郵件或從事違反法律行為之行為。

第十三條 用戶以戶為單位,不得私接線路。

第十四條 用戶違反第十二條 及第十三條 條款或有其他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發生時,本公司得停止服務,用戶不得要求賠償。

第十五條 用戶上網障礙需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本公司得收取檢修費和車馬費(總計300元)。

第十六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之需要,得紀錄用戶上網裝置介面之實體位址(MacAddress),並建立與本公司配發之私有IP位址之對應關係,如用戶在使用期間設備有變更時應主動告知本公司以配合更改,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依法令規定得使用用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錄。但用戶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十九條 本業務各系統運作時間為每週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時。但業務性質特殊者,本公司得另訂系統運作時間。

第二十條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三日前公布本網站或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本業務相關系統可供用戶儲存信息之容量及期間,由本公司視設備情況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用戶因私有網路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本公司服務專線:03-5400558 本公司傳真專線:03-5357368 本公司電子郵件: etmore.service@gmail.com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兩週內給予口具或書面簽覆。

第二十四條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用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按第二十六條 之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七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並得暫停其所租用各項電信設備之通信。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用戶所積欠之費用,用戶仍須繳納。用戶對本公司之服務等事宜有異議者,得利用本公司公布之服務電話提出申訴。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第二十八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自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戶通知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用戶特殊需要另訂起租日或終止租用日。

第二十九條 本業務之資訊提供者對所提供之資訊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用戶與資訊提供者間因使用本業務而發生紛爭,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用戶需負一切法律責任。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有違反法規或危害通信情事者。本公司停止或暫停用戶通信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月租費。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對於曾經違反本約,信用不佳或有不良紀錄之客戶,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本規章 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章 自公告日施行。

已承報NCC核備 請公告

【甲方】 棟 樓 住戶 【乙方】: 聯鑫網科技有限公司

申 請 人:

身份證字號:

電話和行動:

裝 機地 址:

填 寫日 期: 年 月 日

本人 同意以上各項條款並願意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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